房客“擅自”刷墻竟刷成被告
2006年11月,鄭先生租下朱某位于長寧區仙霞地區的一套房屋,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,約定租期自2006年11月25日起至2008年11月24日止;租金每月1700元,“付三押一”,提前7天支付。合同同時還約定,未經同意房客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裝修。合同中對任何一方違約,對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未作約定。
簽約后,朱某依約將房屋交付鄭先生使用。鄭先生見內墻墻面不潔影響美觀,重新粉刷了內墻。沒想到這竟成了房東解約的理由。此外,朱某還在法庭上提出,鄭先生本應于今年2月17日和5月17日按約支付租金,但他一直延誤至3月6日和5月28日才支付。因此,要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。
法庭上,鄭先生表示,因為自己經常出差在外,才導致偶爾逾期付租,并不是故意拖欠。此外房屋原墻面墻紙陳舊,自己才重新粉刷,這一做法并未破壞房屋結構。
鄭先生還認為房東是為了賣房才有上述動作。因為今年房市、股市上漲,房東想把房屋高價出手套現炒股。按照法律規定,房客有優先購買權,可自己又不想購買該房;而且由于自己工作繁忙,不能隨叫隨到配合房東帶人來看房。因此,房東早在6月已書面通知自己,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,并愿為此賠償一個月的房租1700元。鄭先生認為賠償一萬元才合理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才上了法庭。
消費提醒
房客重新粉刷內墻,并未改變房屋結構,房東不能以此為借口指責房客違約。履約中,房客雖然有兩次逾期付租的違約行為,但不是主觀故意。依照法律規定,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行使解除權,應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,本案中,雙方所簽租賃合同并未約定延期付租房東可行使解除權,且法律也未有此規定。因此法院駁回了朱先生要求解約的訴請。
房東出租房屋時,一定要考慮到今后出售時可能遇到的情況,比如租客的優先購買權問題,買賣不破租賃問題,這些都應及早在合同中進行約定,以免陷入被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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